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根据《专利行政执法证件与执法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16〕7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2016年度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工作安排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工作要求
(一)年检范围。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凡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间及方法。本次年检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收集、统计工作,请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表格及执法证件原件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检工作,并按要求分别填报《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登记表》(见附件1)、《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
(三)年检内容。持证人员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到期、所在单位名称或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变更、执法区域是否变化、是否有违反执法纪律的现象等内容。
(四)年检结果。对于执法证件核检申请,上级核检机关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符合核检要求的,由核检机关在证件的核检记录栏上贴示本次核检专用标识,持证人可以继续从事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2.对没有达到核检要求的,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通过核检;凡未通过核检的执法证件,均视为无效证件。
二、证件清理方式
(一)证件换发。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工作调动、职务变更、机构合并、变更、更名、证件有效期届满6年等情形的,持证人需重新填写《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申领表》,连同原证件逐级上交至我局。旧证由我局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二)证件注销。按照《办法》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持有执法证件人员具有考核不称职、有违法违纪行为、调离专利管理部门、辞职、辞退、退休、长期休假等情形的,由所在知识产权局收回其执法证件,并交我局注销。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以年检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的规范化水平。对于不适合在执法岗位的,多年来未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以及执法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要进行认真排查,严格审核。对劳务派遣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持证执法的,应及时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原执法证件报请注销。对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执法岗位的持证人员,收回原执法证件并报请注销;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回收执法证件的,由申领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二)仅持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而未持有我局核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请按要求填报《地方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汇总上报我局备案。
(三)具有执法权限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执法证年检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在年检结果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专利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相关表格纸质材料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逐级报送上级核检机关,并报送电子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知识产权局将辖区内各类信息汇总后上报我局。
(五)严格把握工作进度。请各地市严格按要求时限上报执法证件及汇总表格,逾期未核检均视为未通过核检的执法证件。
(六)其他情况请及时联系省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附件:1.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登记表豫知【2016】83号 附件 1
2.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换发人员登记表豫知【2016】83号 附件 2
3.申请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登记表豫知【2016】83号 附件 3
4.地方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登记表豫知【2016】83号 附件 4
2016年11月22日
联系人:李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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